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覃程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363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302民初4068号 | 
| 案号 | (2021)桂1302执388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覃程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何世忠借款本金129350元及逾期利息(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基数均为129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计1885元,由被告覃程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