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良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321********008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民终1376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18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玉江租金损失59086.31元(计算截止2019年5月1日,其后按年涨幅10%计算至交还柜位时止);郴州市中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应赔偿租金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郴州市万原集市货仓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郴州市中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良辉在郴州市万原集市货仓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六项,即:王亚青在郴州市中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李玉江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上诉人李玉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77.16元,减半收取638.58元,由被上诉人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王良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16元,由上诉人王良辉负担。上诉人王亚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16元,由被上诉人李玉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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