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立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3********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3民终715号 |
案号 |
(2021)桂1322执恢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被告肖立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499977.19元,利息1157085.9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二、原告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对下列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1、座落于来宾市金塘路37号的一栋房屋,房屋所有人:刘建平,房产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33531号;2、座落于来宾市西南三路4号的一栋房屋,房屋所有人:刘建明,房产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40079号;3、座落于来宾市建宾路东四巷1号的一栋房屋,房屋所有人:刘建明,房产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40052号;4、座落于柳州市解放北路5号福字楼21-4号的房产,房屋所有人:黄秋荣,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d0095156号;5、座落于柳州市三中路92号10栋1单元5-2号的房产,房屋所有人:刘建平、刘稚慧,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d0013619号。三、被告黄秋荣、刘建明、薄其秀、刘建平、刘稚慧、柳州市富生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