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2********25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民终1306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17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二、荆红涛、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任爱美5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从2019年3月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三、张鸽、李新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任爱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30元,由荆红涛、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830元,张鸽、李新华连带负担,由任爱美负担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荆红涛、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10元,由任爱美负担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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