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2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民终1306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17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二、荆红涛、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任爱美5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从2019年3月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三、张鸽、李新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任爱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30元,由荆红涛、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830元,张鸽、李新华连带负担,由任爱美负担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荆红涛、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10元,由任爱美负担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