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新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3********2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4民初1853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2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沣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借款116831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20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王红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陈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沣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代付保险费11872.49元;三、驳回原告漯河市沣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漯河市沣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王红妮、陈新生负担1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