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林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3********4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606民初5679号(2019)粤06民终11455号 |
案号 |
(2021)粤0606执恢2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31198612252】。1、被告余丽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健支付律师费30万元、担保费9400元、股权转让款1265万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2月12日,依本金500万元;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4月9日,依本金350万元;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1月15日,依本金300万元;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2月1日,依本金800万元;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3月27日,依本金765万元;2019年3月28日至股权转让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依本金1265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伍林贵、伍超、蕲春宾馆有限公司、湖北蕲春香格里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蕲春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余丽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何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42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0429.80元,由原告负担20429.80元,由被告余丽霜、伍林贵、伍超、蕲春宾馆有限公司、湖北蕲春香格里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蕲春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2-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