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1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3民初2202号 |
案号 |
(2021)豫1103执1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豪自愿于2021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王一鑫借款本金50000元,下余借款本金76000元于2022年元月1日前清偿完毕。如果被告王建豪未按期清偿,未清偿的借款本金按照月息一分的利息计算,从2020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若第一笔款项不能如期清偿,原告王一鑫可以对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