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6********2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4刑初216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2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梁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付宗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付进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梁选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