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邬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0********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30民初360号
案号
(2021)冀0630执8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侯永龙与被告邬鹏飞一致确认本案借款金额为100000元,本庭予以确认;二、被告邬鹏飞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每月月底偿还原告侯永龙借款2000元,共12期,计24000元;被告自2022年7月30日至2023年7月30日,每月月底偿还原告2500元,共12期,计30000元;被告自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30日,每月月底偿还3000元,共12期,计36000元;剩余10000元被告于2024年9月30日偿还完毕;三、若被告邬鹏飞出现三期未按期偿还,原告可对剩余借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侯永龙自愿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诉求;五、其他互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侯永龙自愿负担750元,被告邬鹏飞自愿负担7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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