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连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0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7民初3783号 |
案号 |
(2021)津0117执3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连鹏欠许士阳工艺堵货款共计77000元,分两次给付,第一次于2021年10月10日前给付许士阳工艺堵货款40000元,第二次于2022年5月1日前给付许士阳工艺堵货款37000元;如还款过程中出现逾期情形,许士阳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8元,由许士阳负担,保全费820元,由王连鹏负担;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许士阳放弃向王连鹏主张利息的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