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28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8民初7447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4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185.11元。二、被告张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利息及滞纳费(具体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2月1日起以170591.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5%计算至2021年2月6日,自2021年2月7日起以167384.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5%计算至2021年2月8日,自2021年2月9日起166185.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5%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自2021年3月1日起166185.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上述方式计算得出的利息及滞纳费总额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及滞纳费34.05元)。三、被告张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664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9元,保全费1474元,合计3533元,由被告张明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2-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