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秋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3********08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33民初887号
案号
(2021)冀0533执10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秋云、被告刘秋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邢台吉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快递费8411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1.14元,由被告刘秋云、被告刘秋迪负担951.44元,由原告邢台吉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9.7元。保全申请费900.91元,由被告刘秋云、被告刘秋迪负担861.15元,由原告邢台吉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9.76元。(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到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户名: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1300165830805000120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时间
2022-0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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