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伟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1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102民初4724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3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裴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裴峰章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07730.83元;二、被告裴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裴峰章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代偿违约金20773.08元;三、被告裴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裴峰章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违约金(以本金207730.8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10‰计算);四、被告臧家芹、滕以平、刘洪涛对被告裴伟杰的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滕以平、刘洪涛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裴伟杰、臧家芹追偿,追偿范围以被告裴伟杰、臧家芹继承裴峰章的遗产范围为限;五、驳回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8元,由被告裴伟杰、臧家芹、滕以平、刘洪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2-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