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8********1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28刑初180号
案号
(2021)冀0128执8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佳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陶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李宁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郝鹏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张跃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被告人庞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七、被告人王越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八、依法追缴被告人贾佳澍的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陶振的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李宁的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郝鹏飞的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张跃东的违法所得300元、被告人庞亮的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王越岭的违法所得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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