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22民初3230号 |
案号 |
(2020)皖0222执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40834.56元及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代偿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繁昌县新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尚学贵、江爱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6台套设备动产及两部车辆(动产抵押证书号为:055308002017039,所抵押两部车辆牌号为:皖bst696、皖b3a08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600万元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尚学贵、江爱荣抵押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208房产【房地权证芜弋江第2012015464号、建筑面积303.8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芜弋商国用(2014)第498号,面积41.53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7)芜湖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15842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300万元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2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繁昌县新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尚学贵和江爱荣对该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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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尚显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2688113985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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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新港克里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