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5********8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413民初2287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45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鑫鑫茂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开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72680.4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唐明军对被告四川鑫鑫茂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唐明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鑫鑫茂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08元、保全费3495元,由5被告四川鑫鑫茂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唐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2-0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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