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华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321********3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521民初1038号
案号
(2021)粤1521执18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东水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7600000元、利息188470.11元、利息罚息15432.77元、本金罚息518938.27元;及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和罚息。二、原告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六处本案抵押的房地产【粤房地权证海建房证私字第9900030433号、9900030435号、9900030436号、9900030437号、9900030438号、9900030439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钟耀、邱艳妹、钟华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87元,原告负担57.06元,四被告共同负担被35029.9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2-0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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