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8********3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28民初1995号 |
案号 |
(2021)冀1028执1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冯晓娟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刘雪娇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冯晓娟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