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宪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3********21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3民初891号 |
案号 |
(2021)黑1003执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宪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宏滨五金化工经销部支付材料款1664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080.00元;二、驳回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宏滨五金化工经销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0元,减半收取165.50元由被告孟宪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