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牡丹江市大河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10********864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10民初9501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5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牡丹江市大河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借款本金7,900,000元;二、被告牡丹江市大河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借款本金7,900,000元截止2020年7月26日的利息69,121.42元;三、被告牡丹江市大河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借款本金7,900,000的利息(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90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1.25‰的标准计付利息);四、被告李连军对上述借款及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五、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有权对被告海林市财粮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林市柴河镇二区八委的产权证号分别为黑2017海林市不动产权第0008041号(建筑面积169.30)、黑2017海林市不动产权第0008042号(建筑面积200.00)、黑2017海林市不动产权第0008043号(建筑面积200.00)黑2017海林市不动产权第0008044号(建筑面积580.80)、黑2017海林市不动产权第0008045号(建筑面积686.10)、黑2017海林市不动产权第0008046号(建筑面积7413.76)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8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3,79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牡丹江市大河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海林市财粮米业有限公司、被告李连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连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00758668864W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庆南三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