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122********3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122民初539号 |
案号 |
(2021)粤5122执1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付还原告王泽文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到2020年8月19日的部份利息,以400,000.00元为本金,以24%为年利率计算;此后利息,以400,000.00元(如以后有付还本金,则以实际尚欠本金)为本金,按同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付到被告王海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王海已付还的7万元可予以抵除;二、被告王建明对被告王海欠原告王泽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36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