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静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1********61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02民初1617号 |
案号 |
(2021)豫1102执1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业务黄滕百货食品店退还原告张明亮货款3560元。二、驳回原告张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700元,由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业务黄滕百货食品店负担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