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丽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19********6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2744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70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利娟毛纱经营部、沈丽娟结欠原告华泰毛纺织公司的货款按60万元结算,原告华泰毛纺织公司同意被告利娟毛纱经营部、沈丽娟在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货款3万元,在同年6月30日前给付货款3万元,在同年7月30日前给付货款3万元,在同年8月30日前给付货款3万元,在同年9月30日前给付货款6万元,在同年10月30日前给付货款6万元,在同年11月30日前给付货款6万元,在同年12月30日前给付货款6万元,在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货款4万元,在同年2月28日前给付货款4万元,在同年3月30日前给付货款4万元,同年4月30日前给付货款4万元,在同年5月30日前给付货款4万元,在同年6月30日前给付余款4万元。原告华泰毛纺织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0938元,减半收取计5469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739元,由被告利娟毛纱经营部、沈丽娟负担。该款原告华泰毛纺织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利娟毛纱经营部、沈丽娟在2021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华泰毛纺织公司。三、若被告利娟毛纱经营部、沈丽娟有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则被告利娟毛纱经营部、沈丽娟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原告华泰毛纺织公司有权按总货款60万元、诉讼费用973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扣除被告利娟毛纱经营部、沈丽娟已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时间
2022-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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