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5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2248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6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成勇、苏州康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刁守亚借款本金6万元,支付利息(以6万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潘成勇、苏州康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刁守亚预交的诉讼费192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