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保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4********1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4民初84号 |
案号 |
(2021)冀0424执9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郭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新军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8年6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12月23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驳回王新军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郭保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