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00********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002刑初540号 |
案号 |
(2021)桂1002执3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责令被告人刘志铭支付被害人黄小妹等47名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36042.08元:其中黄小妹29312元、黄永弟5300元、黄耀山2100元、黄耀进700元、黄华孙1300元、黄志伟700元、张丽桃3501.16元、黄彩期1560.94元、黄爱语2483.32元、黄丽艳456.12元、黄海询131.76元、农小线927.44元、吴凤蚕699.38元、廖彩笔334.48元、韦彩妥1733.25元、杜飞岭233.12元、乔英明998.39元、黄绍成1619.22元、卢有日1550元、卢有林1500元、黄武孝6194元、黄中传15000元、黄文学5000元、邓胜全10265元、劳忠仁817元、罗天命3940元、罗天应1800元、李世亮5350元、张干仕5188元、廖桂民6902.5元、廖敏才750元、廖干作915元、陆德君1390元、农汉芳1037.5元、黄可清462.5元、罗美谢625元、罗寨英700元、韦彩便565元、黄彩方520元、黄桂兰447元、陈凤银80元、韦凤姣3453元、韦连丽1500元、钟凤香1000元、黄金文2000元、黄金明2000元、罗光建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