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丰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32********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802民初2717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4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丰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晓飞借款本金11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被告杨丰森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