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江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01********0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802民初6180号
案号
(2021)晋0802执4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江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运冰6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被告王江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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