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国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31********1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9民初61号 |
案号 |
(2022)黑0129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王国君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李建波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7400元(自2016年1月11日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二、高敬秋对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国君、高敬秋负担985元,由原告李建波负担16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国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