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国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31********1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29民初61号
案号
(2022)黑0129执恢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延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王国君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李建波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7400元(自2016年1月11日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二、高敬秋对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国君、高敬秋负担985元,由原告李建波负担16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国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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