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窦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6********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26民初112号 |
案号 |
(2022)赣0426执恢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窦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彩芹借款本金人民币9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2.5元(原告已垫交)减半收取1086.2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