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肖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2********2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827民初1111号
案号
(2021)冀0827执2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成林、肖云华赔偿原告杨久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25510.55元的60%,计135306.33元,扣除二被告已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1031.00元,应再赔偿124275.3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杨久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7.00元,减半收取计768.50元,由原告杨久林负担307.40元,由被告杨成林、肖云华负担461.10元。鉴定费2400.00元,由原告杨久林负担960.00元,由被告杨成林、肖云华负担14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国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徐立伟书记员徐敬炜附页一、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30
发布时间
2022-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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