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0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2民初2319号 |
案号 |
(2022)鲁1102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99994.68元;二、被告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60499.47元;三、被告日照硕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美斯特全民健身中心、山东赞宇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薄夫梅、高俊松、潘晓、李修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日照硕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美斯特全民健身中心、山东赞宇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薄夫梅、高俊松、潘晓、李修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如被告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动产(位于日照市山东路与青岛路交汇处日照游泳馆登记编号为日东工商抵登字(2016)第0017号健身器材193台)、被告薄夫梅名下抵押的不动产(位于日照市济南路南侧风景水岸花园012幢02单元02-30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20140728035号)及位于日照市济南路南侧风景水岸花园026幢01单元01-17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20091229050号)与被告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薄夫梅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84元,由被告山东赞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