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静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81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02民初843号
案号
(2022)鲁1102执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为垫付的银行借款本息7999967.9元;二、被告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99996.79元;三、被告日照市航字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9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739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426032.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12%计算四、被告日照成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烽戟、李秀玲、黄昊、秦静静、程徳君对本判决一至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成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烽戟、李秀玲、黄昊、秦静静、程德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航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照市航字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日照成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烽戟、李秀玲、黄昊、秦静静、程德君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黄烽戟、李秀玲、黄昊、秦静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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