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丰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0********6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02民初6324号
案号
(2022)鲁1102执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凯机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日照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金943225元。二、被告安凯机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两种方式同时计收:其一,以1023225元为基数,按照10%一次计收为102322.5元;其二,以943225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0‰利率自代偿之日即2019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实时计收)并随第一项一并结清为止。三、被告市泰和物流、日佰胜达贸易、吴丰波、杨艳、吴丰生、孙运婷、王军对上述借款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垫付后有权向被告安凯机械追偿。四、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内足额偿付垫付款及违约金,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安凯机械所有的抵押动产机械设备(登记证号:日东工商抵登字2018第00020号,详见抵押清单)在抵押担保数额80万元范围内,进行协商、折价、拍变卖处理,并行使优先受偿权。五、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内足额偿付垫付款及违约金,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杨艳所有的抵押动产机械设备(登记证号:日东工商抵登字2018第00019号,详见抵押清单)在抵押担保数额为20万元范围内,进行协商、折价、拍变卖处理,并行使优先受偿权。六、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内足额偿付垫付款及违约金,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吴丰波所有的位于东港区两城镇驻地,龙山二路以北(筑城·12英里北区)011幢03单元03-101号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050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3408号】楼房及附属建筑物等在抵押担保数额为100万元范围内,进行协商、折价、拍变卖处理,并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融资担保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32元,减半收取6616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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