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金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30********52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28民初1190号
案号
(2018)冀1128执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03月10日至2017年03月09日止按月利率7.06875‰计算,自2017年03月10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9.18938‰计算)。二、被告安双双、安敬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魏国峰、李金娟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20元,由被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安双双、安敬、魏国峰、李金娟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3-29
发布时间
2018-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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