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文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30********1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6292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5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文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4300元、利息147.61元、罚息8160.45元、复利589.97元及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9788%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龚文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5页共5页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由被告龚文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