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文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130********16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6292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5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龚文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4300元、利息147.61元、罚息8160.45元、复利589.97元及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9788%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龚文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5页共5页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由被告龚文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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