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19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0663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7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邵建铭、房红支付给原告刘保龙货款97739.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被告邵建铭、房红负担。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纳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50536870917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