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雪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1********3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322民初3823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恢7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一李朋、被告三梁雪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本金余额2391553.97元、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5月25日止,利息10916.67元、罚息56573.01元。2017年5月26日起的利息(包括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日止]及律师费100000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对处置被告四何来、被告五萧庆华提供四处抵押物{位于博罗县石湾镇湾湖东路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博府国用(1993)1700021号]及房屋(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0314387号)、位于博罗县石湾镇明月一路26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博府国用(2015)字第170034号]及位于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南路东侧的房屋(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dj00188121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四何来、被告五萧庆华、被告六周亚洪、被告七博罗县和合电子有限公司应在处置第二判项抵押房地产价款不足清偿上述第一判项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4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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