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永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4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802民初2852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4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永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秦小彩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425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份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7元,由被告赵永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