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明都化纤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58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412民初7663号 |
案号 |
(2021)苏0412执恢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明都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二、被告常州明都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900元;三、被告常州市创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国军、钱水耀、高淦锋对被告常州明都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市创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国军、钱水耀、高淦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明都化纤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60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元,由被告常州明都化纤有限公司、常州市创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国军、钱水耀、高淦锋共同负担29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国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782702583U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湟里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