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5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13民初5239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5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袁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陶晓明支付租金47000元,给付劳务工资80000元,合计人民币12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590元,由被告袁小平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