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宫明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1********2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8民初2638号 |
案号 |
(2021)津0118执28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宫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宫胜美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被告宫明刚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原告宫胜美独立生活止,每月5号前给付抚养费400元;驳回原告宫胜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0元,被告负担5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