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永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11********0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04民初3104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2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永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广州截止2021年7月15日的租赁费381338.74元;二、驳回原告黄广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0元减半收取3510元,保全费2426.69元,合计5936.69元,由被告崔永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时间
2022-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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