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永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11********0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4民初3104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2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永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广州截止2021年7月15日的租赁费381338.74元;二、驳回原告黄广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0元减半收取3510元,保全费2426.69元,合计5936.69元,由被告崔永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