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强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8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10民初3683号
案号
(2022)皖0210执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洪强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丽娜欠款9.2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9.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1050元,由被告洪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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