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鹏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2********0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83民初3666号
案号
(2021)冀0183执2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鹏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齐鹏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8.75‰计算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止的利息,扣除已偿还利息0.07元;三、被告齐鹏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合同定月利率8.75‰的1.5倍计算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被告马志勤、刘建民、李秋分对上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马志勤、刘建民、李秋分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齐鹏广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齐鹏广、马志勤、刘建民、李秋分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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