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祖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3********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67号 |
案号 |
(2021)粤0783执恢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开农信借字[2014]第10020149900550388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自2014年10月21日计至2015年1月20日为28750元,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1500000元为本金,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年利率11.25%)计付罚息和相应的复息]给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二、被告周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211110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帀王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旧2014年10月21日计至2015年1月20日为29900元,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1500000元为本金,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年利率11.7%)计付罚息和相应的复息]给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三、被告周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开农信借字[保]第10020'149904367899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060666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自2014年8月21日计至2015年1月20日为103274.10元,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年利率12.15%)计付罚息和相应的复息]给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四、被告黄祖超、周仕荣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祖超、周仕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栋追偿;五、被告鹤山市址山镇华锐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周栋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49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933元,由被告周栋、黄祖超、周仕荣共同负担。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已预交599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