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33********3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191民初61号 |
案号 |
(2018)鲁1191执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衣言衣语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 950 000元、利息(以欠款本金95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算)及罚息(以欠款本金95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衣言衣语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0 000元;三、被告日照乐袍服饰有限公司、日照鸿大服装有限公司、日照世远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孙瑞玲、魏玉田、顾荣江、马林、王西娟、李怀收在其保证范围内对被告山东衣言衣语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乐袍服饰有限公司、日照鸿大服装有限公司、日照世远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孙瑞玲、魏玉田、顾荣江、马林、王西娟、李怀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衣言衣语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衣言衣语服饰有限公司、日照乐袍服饰有限公司、日照鸿大服装有限公司、日照世远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孙瑞玲、魏玉田、顾荣江、马林、王西娟、李怀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时间 |
2019-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