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4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882民初180号 |
案号 |
(2022)黑0882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春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还6000元利息);二、被告张钦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郭春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1元,由被告张明明、张钦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