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祥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82********3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882民初2406号 |
案号 |
(2022)黑0882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孟祥国、曹成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于德君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实收688元,应收344元,由被告孟祥国、曹成飞负担,剩余344元返还原告于德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