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明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11********07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34刑初358号 |
案号 |
(2021)冀0434执9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文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曾明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牛文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人民币87000元返还被害人张玉梅、张玉花。四、责令被告人牛文平、曾明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人民币42000元返还被害人李建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